2023年深圳私募基金公司高管任职要求
高管任职问题是中国证券基金业协会(“中基协”)在管理人登记审核中的关注重点,也是申请机构在筹备管理人登记申请工作中需要解决的首要问题。
1. 证券高管要求:
私募证券基金管理人的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及其委派代表以及高ji管理人员应当符合《登记备案办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具备下列工作经验之一:
(一)在商业银行、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信托公司、保险公司及相关资产管理子公司等金融机构的工作经历,且担任证券期货投资业务等投资主办人、基金经理、投资经理、信托经理等职务,或者担任高ji管理人员或者同等级别职务;
(二)在政府及其授权机构出资设立并控股的企业或者上市公司,从事证券期货投资管理相关工作或者担任经营管理等职务;
(三)在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从事证券期货投资或者担任高ji管理人员;
(四)在政fu部门、事业单位从事证券期货投资管理相关工作或者担任高ji管理人员;(五)在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期货投资相关业务,或者在实体企业、上市公司从事证券期货投资相关的合规、风控、法务等业务;
(六)中国证监会和协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私募证券基金管理人负责投资管理的高ji管理人员应当具备前款第一项或者第三项相关工作经历。
2.证券业绩要求:
私募证券基金管理人负责投资管理的高ji管理人员应当具有zui近5年内连续2年以上的作为基金经理或者投资决策负责人管理的证券期货产品的投资业绩,单只产品管理规模不低于2000万元。多人共同管理的,应提供具体材料说明其负责管理的产品规模;无法提供相关材料的,按平均规模计算。
前款规定的投资业绩不包括个人或者企业自有资金证券期货投资、作为投资者投资基金产品、管理他人证券期货账户资产相关投资、模拟盘交易等其他无法体现投资管理能力或者不属于证券期货投资的投资业绩。
3.股权业绩要求:
私募股权基金管理人负责投资管理的高ji管理人员应当具有zui近10年内至少2起主导投资于未上市企业股权的项目经验,投资金额合计不低于3000万元,且至少应有1起项目通过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股权并购或者股权转让等方式成功退出。其中主导投资是指相关人员主持尽职调查、投资决策等工作。上述业绩要求应当提供尽职调查、投资决策、工商确权、项目退出等相关材料。前款规定的项目经验不包括投向国家禁止或者限制行业的股权投资、投向与私募基金管理相冲突行业的股权投资、作为投资者参与的项目投资等其他无法体现投资管理能力或者不属于股权投资的相关项目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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