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与私募基金备案相关问题
1.管理人拟发行有限合伙基金,但是有限合伙的普通合伙人和基金公司没有任何关系,只有协议委托,是否可以?
A:不可以,GP和管理人需要有关联关系且根据《登记备案办法》管理人与执行事务合伙人需存在控制关系或者受同一控股股东、实控人控制。
2.和管理人有关联关系的一般有限责任公司,可以作为基金的普通合伙人吗?
A:可以,这种情形未被禁止。
3.GP如果没有关联关系的,但是也有基金管理人资质,是否可以备案?
A:不可以,GP和管理人需要有关联关系。
4.机构类型为:私募股权、创业投资基金管理人,是否可以发行基金投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
A:请查看管理人的业务类型是否有私募股权投资类FOF基金 、创业投资类FOF基金。如没有,可以完成变更后发行FOF基金。
5.两个基金管理人都具有基金管理人资质,成立双GP的有限合伙基金,一个担任管理人,一个担任普通合伙人,是否可以呢?A:可以的,双gp非双管理人没有被禁止。
6.一般募集说明书上的募集规模,实际会比它多募一些,一般超募多少是在允许范围内的?比如基金规模5000万,募集到5700万,有问题吗?
A:证券私募基金无限制;股权私募基金建议根据备案时的规模填写。
7.基金的合伙协议里,各项费用,比如管理费呀,投资顾问费用,这些费用的比率可以合计地在合伙协议里面列出吗?比如管理费和顾问费合计2%或者不超过多少比例?
A:建议将所有费用分开列示。
8.股权类的基金,基金合同里面需要加备案后不扩募条款吗?
A:需要,封闭式运作条款为协议必备内容。
9.股权基金投资到白酒销售企业的股权,可以吗?
A:没有禁止。
10. 名称和经营范围都包含“股权投资”的合伙企业,可以备案为创业投资基金吗?
A:创业投资基金名称应当包含“创业投资基金”,或者在公司、合伙企业经营范围中包含“从事创业投资活动”字样,仅有股权投资无法备案。
11.双GP模式下,一个GP担任管理人,一个GP担任执行事务合伙人的模式还可行吗?
A:根据新规要求,私募管理人设立合伙型基金,应当担任执行事务合伙人,或者与执行事务合伙人存在控制关系或者受同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
因此,私募管理人仅担任GP,由其他非关联机构担任GP兼执行事务合伙人的模式已无法通过协会备案。
12.针对符合条件的私募基金提供快速备案制度安排,协会会有一个白名单吗?要怎么判定呢有什么条件吗?
A:根据中基协推出的“分道制+抽查制”改革试点,符合条件的私募管理人通过“AMBERS系统”提交私募基金备案申请后,将会在协会官网以公示该私募基金基本情况的方式完成该基金备案,实现“先备案、后抽查”。
据了解,分道制名单主体是动态变化的,并没有一个明确的白名单,判定条件可以参考以下几点:
1. 私募证券基金管理人:根据管理人信用信息报告分数,在剔除合规类指标存在问题的私募管理人后,筛选出60%的指标在60分位数以上的管理人纳入试点名单。
2. 私募股权、创业投资基金管理人:根据管理人信用信息报告分数,在剔除合规类指标存在问题的私募管理人后,筛选出80%以上非合规类指标在60分位数以上的管理人纳入试点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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