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机构投资负责人任职有什么条件(2023年)
私募机构投资负责人任职有什么条件(2023年)
一、投资负责人任职条件
1. 具备基金从业资格。
2. 具有5年以上符合要求的从业经验。
3. 具备符合要求的投资管理业绩。
4. Zui近5年不得从事与私募基金管理相冲突的业务。
5. 兼职要求:
(1)对外兼职的应当具有合理性。
(2)不得在非关联私募管理人、冲突业务机构等与所在机构存在利益冲突的机构兼职,或者成为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普通合伙人。
(3)在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等非营利性机构任职,在其他企业担任董事、监事,在所管理的私募基金任职等情形,不属于兼职范畴。
6. 不存在重大失信记录等禁止性情形。具体禁止性情形见下文(四)。
7. 持股要求:
投资负责人与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其委派代表合计持股的实缴比例不低于管理人实缴资本的20%,或者不低于200万元(金融机构、国企、境外金融机构控制的私募基金管理人除外)。
二、从业经验要求
1. 《登记备案办法》第十条:
私募证券基金管理人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其委派代表、经营管理主要负责人以及负责投资管理的gao级管理人员应当具有5年以上证券、基金、期货投资管理等相关工作经验。
三、业绩方面的要求
1. 《登记备案办法》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法定代表人、gao级管理人员、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其委派代表:(三)没有与拟任职务相适应的经营管理能力,或者没有符合要求的相关工作经验;
2. 根据《指引3号》第七条,业绩要求具体如下:
(1)在商业银行、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信托公司、保险公司及相关资产管理子公司等金融机构,作为基金经理或者投资决策负责人管理的证券基金期货产品业绩或者证券自营投资业绩。
(2)在私募基金管理人作为投资经理管理的私募证券基金业绩。
(3)投资业绩应当为Zui近10年内连续2年以上的投资业绩,单只产品或者单个账户的管理规模不低于2000万元人民币。
(4)多人共同管理的,应提供具体材料说明其负责管理的产品规模;无法提供相关材料的,按平均规模计算。
(5)投资业绩不包括个人或者其他企业自有资金证券期货投资、作为投资者投资基金产品、管理他人证券期货账户资产相关投资、模拟盘交易等其他无法体现投资管理能力或者不属于证券期货投资的投资业绩。
(6)下述工作经验及业绩不予认可:
私募基金管理人的gao级管理人员24个月内在3家以上非关联单位任职的,或者24个月内为2家以上已登记私募基金管理人提供相同业绩材料的,前述工作经验和投资业绩不予认可。
四、禁止担任投资负责人的情况
1. 因犯有贪污贿赂、渎职、侵犯财产罪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
2. Zui近3年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金融管理部门处以行zheng处罚;
3. 被中国证监会采取市场禁入措施,执行期尚未届满;
4. Zui近3年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行政监管措施或者被协会采取纪律处分措施,情节严重;
情节严重:
(1)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或者被协会采取加入黑名单的纪律处分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2)被中国证监会撤销基金从业资格或者被协会取消基金从业资格;
(3)其他社会危害性大,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形。
5. 对所任职的公司、企业因经营不善破产清算或者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负有个人责任的董事、监事、gao级管理人员、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其委派代表,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终结或者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5年。
6. 因违法行为或者违纪行为被开除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证券期货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期货公司等机构的从业人员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自被开除之日起未逾5年。
7. 因违法行为被吊销执业证书或者被取消资格的律师、注册会计师和资产评估等机构的从业人员、投资咨询从业人员,自被吊销执业证书或者被取消资格之日起未逾5年。
8. 因违反诚实信用、公序良俗等职业道德或者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引发社会重大质疑或者产生严重社会fu面影响且尚未消除;对所任职企业的重大违规行为或者重大风险负有主要责任未逾3年。
9. 因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第八项所列情形被终止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的机构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普通合伙人、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其委派代表、负有责任的gao级管理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自该机构被终止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之日起未逾3年;提供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信息、材料,通过欺骗、贿赂或者以规避监管、自律管理为目的与中介机构违规合作等不正当手段办理相关业务;未经登记开展基金募集、投资管理等私募基金业务活动,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10. 因本办法第七十七条所列情形被注销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普通合伙人、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其委派代表、负有责任的gao级管理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自该私募基金管理人被注销登记之日起未逾3年;因非法集资、非法经营等重大违法犯罪行为被追究法律责任;存在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的情形;金融管理部门要求协会注销登记;因失联状态被协会公示,公示期限届满未与协会取得有效联系;采取拒绝、阻碍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协会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行使检查、调查职权等方式,不配合行政监管或者自律管理,情节严重;未按照本办法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的规定提交专项法律意见书,或者提交的法律意见书不符合要求或者出具否定性结论;中国证监会、协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11. 所负债务数额较大且到期未清偿,或者被列为严重失信人或者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12.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协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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