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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必备证件:办学许可证申请指南

发布:2023-06-21 20:49,更新:2024-04-25 08:00

深圳市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必备证件:办学许可证申请指南

2023年6月19日,深圳市教育局联合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深圳市民政局、深圳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了关于印发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办学许可证审批流程指引(试行)的通知。

通知中对各区 (大鹏新区,深汕特别合作区) 的教育、科技、民政文体、市场监管行政部门提供了深圳市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办学许可证审批流程指引。内容如下: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的通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意见》《广东省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办学许可证审批流程指引(试行)》等文件精神,根据《中华人民共《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民办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推动全市加快落实关于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从严审批、确保证照齐全的要求,市教育局、市科技创新委、市民政局、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和市市场监管局联合制定了《深圳市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办学许可证审批流程指引(试行)》。现予印发,供各区结合实际参考使用。

一、适用范围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通过线下方式面向中小学在校学生,实施体育、文化艺术、科技等非学科类培训的校外培训机构(以下简称“培训机构”)设立审批,适用本指引。

二、审批标准

在深圳市辖区范围内,面向中小学生开展各类非学科类培训的校外培训机构,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要求、达到相应设置标准的,可提出设立申请,由属地区行政部门依法审批。深圳市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的设立审批,按照《广东省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试行)》《广东省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试行)》《广东省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试行)》规定的标准执行。

三、申请方式

实施非学科类培训活动的校外培训机构,由属地区教育行政部门会同科技、文体行政部门受理申请及审批。对于审批通过的,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为稳步推进我市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立审批工作,自广东省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生效之日(2022年12月1日)起,设置一年过渡期。过渡期限内,对于已经取得市场监管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或者在机构编制、民政部门登记注册)的非学

科类校外培训机构,其举办者应当认真学习政策法规、研判分析,审慎决定是继续办学还是转型退出。其举办者决定继续办学的,应当在过渡期限内全部完成从业人员、培训材料、场地、消防、党建、财务资金、收费监管等方面的所有材料和现场的合规整改,申请办学许可并取得相应的办学许可证。

四、设立流程

(一)名称申报或名称审核

(二)设立申请

(三)受理

(四)审批

(五)公告

(六)法人登记

五、资金监管

培训机构取得办学许可证和营业执照(或登记证书)后,应在深圳市辖区范围内自主选择一家具备第三方资金托管要求的银行签订托管协议,开立预收费资金托管专用账户(培训收费专用账户),用于存放学员预付费;校外培训预收费须全部进入资金托管专用账户,不得使用本机构其他账户或非本机构账户收取培训费用。

六、分支机构

营利性培训机构跨区设立分支机构的,须经过分支机构所在区行政审批部门审批批准,执行所在区培训机构设置标准,如无相关标准则按广东省非学科类设置标准执行。

非营利性培训机构不得设立分支机构。非学科类培训机构在同一行政区范围内的其他分教点的设立登记,各区可参照我市“双减”之前有关学科类培训机构的分教点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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